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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日 星期三

財富管理葵花寶典之營業稅篇2/10

這一篇介紹

和上一篇被國稅局查核的方式大同小異,唯一的不同是,這家公司(以下簡稱訴願人=納稅人=老百姓)年營業額2億台幣,你覺得一家營業額2億的公司有沒有請會計師?整件事情時間軸整理如下

在這一篇後段,我會提出幾個問題讓大家思考,究竟稅務保單在行銷時,你必須有的自信在什麼地方,有沒有實質或法律上能夠支持你,讓客戶明確知道你這個保險業務員和他的會計師有什麼不同之處?甚至,明確的讓客戶知道,為什麼他要聽你說如何做,而不是找會計師問!
我們這次從訴願書來看,而不是從法院判決,因為上訴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都駁回,所以結果是一樣的,另外,訴願書內容通常是比較白話(沒那麼文謅謅的)與查核細節,提供我們較多學習的材料。
從訴願書來看,主要是講98/1~99/12這兩年期間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
這樣直接進計算內容
首先是如何判定漏開發票金額?
答案是下列 原查報經本部100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000333○號函核准,據以函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簡稱華銀○○分行)提供訴願人銀行往來明細資料,
這是什麼意思呢?
也就是說,國稅局寫信給財政部請求,有一個犯罪嫌疑事實,我需要調查他的銀行資料,可以嗎?財政部核准後給國稅局一個文號,國稅局那這個文號給想查得銀行,銀行必須配合提供該人之資金往來資料,
調查資金流程,這個是基於以下法令
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前項調查,不得逾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
另外有一份國稅局引用調查資金流程的函如下

就這樣,訴願人98/1~99/12間在華南銀行鹿港分行的帳戶進出明細就跑到國稅局的手上了,
接下來是計算漏營業稅銷售額
查到訴願人在這個銀行有523160○(支存帳戶)及523100○(活存帳戶)2帳戶,但是其中支存帳戶的金流都由活存帳戶存入,所以只看活存帳戶的金額,然該活存帳戶在系爭期間存入205,824,956(f),扣除結售外匯、存款息、貸款及退稅款等計47,027,608元(g)外,再扣除謝○華君等人之借款、股東往來及理賠收入等計21,743,368元(h),
核定訴願人系爭期間實際銷售額130,527,600元〔(205,824,956元-47,027,608元-21,743,368元)÷1.05〕(i),這裡記得要除1.05才是開發票前的金額。舉例
你向店家買一個電腦10,000元,通常要另外加5%營業稅,所以你付出10,500給店家,店家的銀行帳戶就會收到10,500,所以要還原銷售金額是10,500/1.05=10,000元。在根據這個原始金額來計算相關稅額。
然而這個訴願人98及99年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僅計75,387,038元(j),所以核定訴願人系爭期間漏報銷售額55,140,562元(130,527,600元-75,387,038元)(k),你看看漏報金額(k)除上申報金額(j)差異幅度達到了73%(k/j),這樣的差異幅度算不算大?要是台積電營業額提昇73%肯定股價漲三倍以上,所以,請你問客戶 你的帳戶流入金額 除上 申報營業額 假如超過150%那肯定被選案,早晚的事!
再來要算罰鍰,不用急最後我會告訴你利用資產池的用法,這是我們最關心的成交。
罰鍰有兩條
第一,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查定金額為70,109,737*5%=罰鍰3,505,486元,惟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000,000元,乃裁處罰鍰1,000,000元(b)。法條如下
捐稽徵法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二,漏開發票與銷售額得部分,計55,140,562,先核定補營業稅55,140,562*5%=2,757,028,罰鍰一樣是一個行為違反兩個法令,選重的,依營業稅法51條(因為罰五倍最高倍數(5倍)之罰鍰金額為13,785,140元 > 依稅捐稽徵法44條沒給憑證罰5%=55,140,562元×5%=罰鍰2,757,028元(d)),選定除罰法條後,再進營業稅裁罰倍數表看51條中,若是已經補繳的倍數為0.5倍,所以是2,757,028*0.5=1,378,514(e)
最終補罰 b+d+e=5,135,542


另外,這份訴願書中有一段要知道的稅法訴訟原則
因為訴願人為了降低他被罰的銷售額,所以主張有些收入是向他人借款約1070萬要扣除,但是法院請訴願人出示證據,訴願人卻拿不出來,所以法院說,那這樣不行扣除,這個法院說法是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意旨,稅務案件因具有課稅資料多為納稅義務人所掌握及大量性行政之事物本質,稽徵機關欲完全調查及取得相關資料,容有困難;是為貫徹課稅公平原則,應認屬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或掌握之課稅要件事實,納稅義務人應負有提供資料之協力義務。又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所提之證據,不足為其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為真實,是訴願人之主張自不足採。
意思是,納稅人要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情,必須自己舉證,若不能舉證,那你主張無效。

接下來,我們說說資產池如何規畫,我認為要5,000萬的資產池,也就是用借款,股往增加良性負債,那多出來的錢就疏濬到資產池中,你看看下方綠色的5,000萬加進來後,核定銷售額從130,527,600變成82,908,552(i'),減去申報金額75,387038(j')=漏報金額7,521,514,差異幅度為10%(k'/j')是不是比沒有資產池的73%相對小多了?

資產池的運作如下
最後就這個案件請思考下列幾個問題
  1. 有違法事實的是老闆還是會計師?
  2. 罰鍰是老闆還是會計師繳?決定補罰金額的是老闆?會計師?國稅局?法官?
  3. 國稅局如何注意到該公司?
  4. 國稅局先查到短漏報事實還是先報部準查資金流程?
  5. 國稅局的核定原理為何?
  6. 國稅局什麼時候開始調查?
  7. 國稅局查核資料來源為何?
  8. 可作為銷售額之扣除項目為何?
  9. 何謂協力義務?
  10. 為何保險公司不查或不好查得?
  11. 你有沒有一個不容易查得差異數的銀行帳戶?


這裡要帶出來的觀念是藏的智慧
易經《象》曰:明入地中,明夷。君子以莅眾,用晦而明。
《彖傳》以文王及箕子的故事說明卦義。言文王內心對於事情相當清楚明白,但外在對商紂仍表現出百依百順,以此渡過大難。文王還是西伯時,被商紂囚於羑里,於是請他的門徒奉獻珍寶美女給紂王,討他歡心,終出羑里。箕子則是裝瘋,將其聰明藏於內而不發,艱苦而堅定守正,此為韜光養晦之大智慧。
告訴客戶,財富追求到了,但勿『發』『耀』,要『藏』『用晦而明』。必能保全。

財富管理葵花寶典之營業稅篇1/10

財富管理 葵花寶典-營業稅篇1/10

現在要開始了
要談營業稅首先要談的是
誰是要繳稅的人?
基本上分作免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稅率1%)和營業人(5%)三類,請參考下表,分作商業登記與稅藉登記,有五個法條要了解一下。


依照商業登記法 第 5 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一、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三、家庭手工業者。四、民宿經營者。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銷售貨物)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銷售勞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3 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台財稅第7526254號民國 75 年 07 月 12 日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 主旨: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

所以先把客戶現在的營業情況搞清楚是否要開發票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接下來就來看一個常見的例子。

一個免用統一發票的農產行補78.4萬,罰143.1萬,總計221.5萬。
因為下列三點違章事實
1.經營登記營業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2.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
3.漏開統一發票


我們採一段判決一段解析的方式進行
這代表 老百姓許OO輸了,因為主文寫,原告之訴駁回。
再來這是原告許OO與國稅局各自的主張,原則上就是一個說自己被罰很委屈,處分應該撤銷,另一個說罪證確鑿,應該駁回上述,那麼到底要聽誰呢?
當然是聽法官的,
法官說,兩造爭論點如下,我來判決誰贏!
首先關於補營業稅的部份,你這個原告小規模營業人擅自擴大營業項目確未依法變更登記,就應該營業稅法46條第一項罰,而且還查獲沒申報的業務銷售額,這本應補稅,
你這原告原本是每月查定營業額60,000元,免營業稅,但被雲林分局查到98/1~12月擅自經營加工農產品銷售額應該補營業稅784,491,重點來了,國稅局怎麼知道營業額是多少?原來許老闆主要使用元大銀行的帳戶,國稅局統計98/1~12該帳戶存入金額18,621,607元,減除免營業稅銷售額720,000再減除720,000~2,4000,000這段營業稅率為1%的部分(這部份營業稅16,800),超過2,400,000以上的部份要先除1.05才是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金額15,449,150,再乘上稅率5%為772,458,這樣就求得應補營業稅為789,258,但是法官說基於行政訴訟法195條2項,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因為之前這條稅國稅局原處份是784,491那就維持吧!
接下來是罰鍰的部份,
這部份很多人容易搞混,要分成兩個步驟來看,因為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要先選那個罰最重的,然後再去看那個罰最重的裡面去找對應的罰鍰。
法官說有兩個要罰的事情
1.漏營業稅
2.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首先漏營業稅這件事同時違反三個法律

1.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第1項第7款其他有漏稅事實),按所漏稅額789,258元處以最高5倍之罰鍰3,946,290
2.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應給與他人憑證之總額15,449,150元處以5%之罰鍰772,458
3.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按未辦變更登記經第1次通知處罰鍰1,500
所以依照行政罰法24條第一項擇重,就是選第一個所得稅法51條第1項第7款其他有漏稅事實,之後不是直接罰3,946,290,而是去看一下這個51條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原告未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應按所漏稅額789,258元處以1倍之罰鍰,也就是789,258(a),但基於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維持,維持國稅局原處分777,291(a')
再來計算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依一個函可以上財政部網站找,台財稅第841640632號 民國 84 年 08 月 09 日,大致上就是講罰5%,另外進貨金額可以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 所講的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
這部份,請看上表存入金額18,621,607 超過2,400,000的部份要除1.05才是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金額15,449,150,然後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4%,重行計算進貨成本金額為13,286,269=15,449,150*(1-14%),處5%之罰鍰664,313(b),但法官說,基於基於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維持,維持國稅局原處分654,022(b'),罰鍰總計777,291(a')+654,022(b')=1,431,313

講到這裡大家可能覺得有點辛苦,甚至覺得我賣保險幹嘛和會計師去算這個東西,是不是不務正業阿?
真的複雜,這已經是80%判決文中有關稅務計算相對複雜的了,大部分都沒那麼複雜,所以要給大家建立信心,這篇你能夠自己依照文章步驟算出來正確數字,就代表80%的稅務計算你能夠處理了。

那這邊文章的重點在哪裡呢?
1.你有沒有發現國稅局是利用哪邊的資料去核定營業額呢?沒錯,主要往來的銀行帳戶,所以,銀行進出往來會產生記錄,有利於日後國稅局查核使用。
2.營業額一年超過720,000就是要繳1%的營業稅,超過2,400,000要開5%的統一發票歐。

下一篇,我們來看一個營業人因為銀行金流記錄被補罰513萬的案例,並且,清楚的讓你知道,查不查稅真的和你有沒有請會計師沒有關係。而是要有正確的稅務觀念才是最重要的。

2016年1月19日 星期二

不知不覺錢竟然越存越少


台銀民國89年一年期定儲利率為5.00%,今非昔比,今(民105)年1月一年期定儲利率只剩1.23%大額存款更是限縮為500,利率只有0.4%,有沒有發現,你賺錢的速度趕不上利率下滑的速度!

為什麼存錢會越存越少?表一說明:
民國89年,1,000存銀行可領50萬利息;民國105年,想領50萬的利息需要存4,065,兩者相差3,065。如果基本生活費一年花50萬,不想吃老本想花利息,89年的我盤算只要存1,000萬就可以過日子,結果到了105年的我發現,要存4,065萬才夠,挫賽!相當於這15年來,每年本金要多放204萬才趕的上利率下滑的速度,每年多存204萬容易嗎?還是換個地方放比較輕鬆?找個可以鎖住5%利率的地方放。
民國()
本金()
利率(%)
利息()
89
1,000
5.00
50
105
4,065
1.23
50

(表一)

所以早知道就早富貴,好可惜!要是回到十五年前該有多好?千金難買早知道,加在,長壽生命不斷延長,我現在來了解民國130年的利率趨勢,等到換我退休時,看看我的1,000萬會不會等於別人的4,000萬。

講到利率是決定的?銀行對不對?
談到銀行,就要談到公債利率,為什麼?有興趣的可以留言索取資料!

你覺得現在的利率夠低了嗎?
推估銀行會再把定存利率調到0.845%以下,銀行真的會把利率調到0.845%以下嗎?真的嗎?觀望看看?不會這麼快吧?
銀行已經在動作了!
最後,談到退休金,根據主計處調查,一個月基本開銷2萬,也就是一年24,那你希望倒吃本金還是只花利息就好?
如果退休時現金只有300萬敢退嗎?至少1,000萬,那就是大額存款。
想要只花利息若以後利率只有0.4%,本金要存6,000;但是現在如果用利率2.4%來算,只要存1,000。(如表二)
(表二)
民國()
本金()
利率(%)
利息()
130
1,000
2.4
24
130
6,000
0.4
24
兩者相差5,000萬!假如一年存的了100萬,相當於得存50年,而且要連續。你是要不吃不喝去存這5,000萬比較容易?還是換個地方放(可以鎖住2.4%的地方)比較輕鬆?

等到民國130年的我再回頭想想,我的1,000萬等同於別人6,000萬的價值,那現在2.4%的利率還會嫌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