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一篇後段,我會提出幾個問題讓大家思考,究竟稅務保單在行銷時,你必須有的自信在什麼地方,有沒有實質或法律上能夠支持你,讓客戶明確知道你這個保險業務員和他的會計師有什麼不同之處?甚至,明確的讓客戶知道,為什麼他要聽你說如何做,而不是找會計師問!
我們這次從訴願書來看,而不是從法院判決,因為上訴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都駁回,所以結果是一樣的,另外,訴願書內容通常是比較白話(沒那麼文謅謅的)與查核細節,提供我們較多學習的材料。
從訴願書來看,主要是講98/1~99/12這兩年期間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
這樣直接進計算內容
首先是如何判定漏開發票金額?
答案是下列 原查報經本部100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000333○號函核准,據以函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簡稱華銀○○分行)提供訴願人銀行往來明細資料,
這是什麼意思呢?
也就是說,國稅局寫信給財政部請求,有一個犯罪嫌疑事實,我需要調查他的銀行資料,可以嗎?財政部核准後給國稅局一個文號,國稅局那這個文號給想查得銀行,銀行必須配合提供該人之資金往來資料,
調查資金流程,這個是基於以下法令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前項調查,不得逾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
另外有一份國稅局引用調查資金流程的函如下
就這樣,訴願人98/1~99/12間在華南銀行鹿港分行的帳戶進出明細就跑到國稅局的手上了,
接下來是計算漏營業稅銷售額
查到訴願人在這個銀行有523160○(支存帳戶)及523100○(活存帳戶)2帳戶,但是其中支存帳戶的金流都由活存帳戶存入,所以只看活存帳戶的金額,然該活存帳戶在系爭期間存入205,824,956(f),扣除結售外匯、存款息、貸款及退稅款等計47,027,608元(g)外,再扣除謝○華君等人之借款、股東往來及理賠收入等計21,743,368元(h),
核定訴願人系爭期間實際銷售額130,527,600元〔(205,824,956元-47,027,608元-21,743,368元)÷1.05〕(i),這裡記得要除1.05才是開發票前的金額。舉例
你向店家買一個電腦10,000元,通常要另外加5%營業稅,所以你付出10,500給店家,店家的銀行帳戶就會收到10,500,所以要還原銷售金額是10,500/1.05=10,000元。在根據這個原始金額來計算相關稅額。
然而這個訴願人98及99年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僅計75,387,038元(j),所以核定訴願人系爭期間漏報銷售額55,140,562元(130,527,600元-75,387,038元)(k),你看看漏報金額(k)除上申報金額(j)差異幅度達到了73%(k/j),這樣的差異幅度算不算大?要是台積電營業額提昇73%肯定股價漲三倍以上,所以,請你問客戶 你的帳戶流入金額 除上 申報營業額 假如超過150%那肯定被選案,早晚的事!
再來要算罰鍰,不用急最後我會告訴你利用資產池的用法,這是我們最關心的成交。
罰鍰有兩條
第一,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查定金額為70,109,737*5%=罰鍰3,505,486元,惟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000,000元,乃裁處罰鍰1,000,000元(b)。法條如下
捐稽徵法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二,漏開發票與銷售額得部分,計55,140,562,先核定補營業稅55,140,562*5%=2,757,028,罰鍰一樣是一個行為違反兩個法令,選重的,依營業稅法51條(因為罰五倍最高倍數(5倍)之罰鍰金額為13,785,140元 > 依稅捐稽徵法44條沒給憑證罰5%=55,140,562元×5%=罰鍰2,757,028元(d)),選定除罰法條後,再進營業稅裁罰倍數表看51條中,若是已經補繳的倍數為0.5倍,所以是2,757,028*0.5=1,378,514(e)
最終補罰 b+d+e=5,135,542
另外,這份訴願書中有一段要知道的稅法訴訟原則
因為訴願人為了降低他被罰的銷售額,所以主張有些收入是向他人借款約1070萬要扣除,但是法院請訴願人出示證據,訴願人卻拿不出來,所以法院說,那這樣不行扣除,這個法院說法是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意旨,稅務案件因具有課稅資料多為納稅義務人所掌握及大量性行政之事物本質,稽徵機關欲完全調查及取得相關資料,容有困難;是為貫徹課稅公平原則,應認屬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或掌握之課稅要件事實,納稅義務人應負有提供資料之協力義務。又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所提之證據,不足為其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為真實,是訴願人之主張自不足採。
意思是,納稅人要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情,必須自己舉證,若不能舉證,那你主張無效。
接下來,我們說說資產池如何規畫,我認為要5,000萬的資產池,也就是用借款,股往增加良性負債,那多出來的錢就疏濬到資產池中,你看看下方綠色的5,000萬加進來後,核定銷售額從130,527,600變成82,908,552(i'),減去申報金額75,387038(j')=漏報金額7,521,514,差異幅度為10%(k'/j')是不是比沒有資產池的73%相對小多了?
資產池的運作如下
最後就這個案件請思考下列幾個問題
- 有違法事實的是老闆還是會計師?
- 罰鍰是老闆還是會計師繳?決定補罰金額的是老闆?會計師?國稅局?法官?
- 國稅局如何注意到該公司?
- 國稅局先查到短漏報事實還是先報部準查資金流程?
- 國稅局的核定原理為何?
- 國稅局什麼時候開始調查?
- 國稅局查核資料來源為何?
- 可作為銷售額之扣除項目為何?
- 何謂協力義務?
- 為何保險公司不查或不好查得?
- 你有沒有一個不容易查得差異數的銀行帳戶?
易經《象》曰:明入地中,明夷。君子以莅眾,用晦而明。
《彖傳》以文王及箕子的故事說明卦義。言文王內心對於事情相當清楚明白,但外在對商紂仍表現出百依百順,以此渡過大難。文王還是西伯時,被商紂囚於羑里,於是請他的門徒奉獻珍寶美女給紂王,討他歡心,終出羑里。箕子則是裝瘋,將其聰明藏於內而不發,艱苦而堅定守正,此為韜光養晦之大智慧。
告訴客戶,財富追求到了,但勿『發』『耀』,要『藏』『用晦而明』。必能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