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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日 星期三

財富管理葵花寶典之營業稅篇1/10

財富管理 葵花寶典-營業稅篇1/10

現在要開始了
要談營業稅首先要談的是
誰是要繳稅的人?
基本上分作免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稅率1%)和營業人(5%)三類,請參考下表,分作商業登記與稅藉登記,有五個法條要了解一下。


依照商業登記法 第 5 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一、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三、家庭手工業者。四、民宿經營者。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銷售貨物)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銷售勞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3 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台財稅第7526254號民國 75 年 07 月 12 日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 主旨: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

所以先把客戶現在的營業情況搞清楚是否要開發票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接下來就來看一個常見的例子。

一個免用統一發票的農產行補78.4萬,罰143.1萬,總計221.5萬。
因為下列三點違章事實
1.經營登記營業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2.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
3.漏開統一發票


我們採一段判決一段解析的方式進行
這代表 老百姓許OO輸了,因為主文寫,原告之訴駁回。
再來這是原告許OO與國稅局各自的主張,原則上就是一個說自己被罰很委屈,處分應該撤銷,另一個說罪證確鑿,應該駁回上述,那麼到底要聽誰呢?
當然是聽法官的,
法官說,兩造爭論點如下,我來判決誰贏!
首先關於補營業稅的部份,你這個原告小規模營業人擅自擴大營業項目確未依法變更登記,就應該營業稅法46條第一項罰,而且還查獲沒申報的業務銷售額,這本應補稅,
你這原告原本是每月查定營業額60,000元,免營業稅,但被雲林分局查到98/1~12月擅自經營加工農產品銷售額應該補營業稅784,491,重點來了,國稅局怎麼知道營業額是多少?原來許老闆主要使用元大銀行的帳戶,國稅局統計98/1~12該帳戶存入金額18,621,607元,減除免營業稅銷售額720,000再減除720,000~2,4000,000這段營業稅率為1%的部分(這部份營業稅16,800),超過2,400,000以上的部份要先除1.05才是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金額15,449,150,再乘上稅率5%為772,458,這樣就求得應補營業稅為789,258,但是法官說基於行政訴訟法195條2項,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因為之前這條稅國稅局原處份是784,491那就維持吧!
接下來是罰鍰的部份,
這部份很多人容易搞混,要分成兩個步驟來看,因為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要先選那個罰最重的,然後再去看那個罰最重的裡面去找對應的罰鍰。
法官說有兩個要罰的事情
1.漏營業稅
2.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首先漏營業稅這件事同時違反三個法律

1.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第1項第7款其他有漏稅事實),按所漏稅額789,258元處以最高5倍之罰鍰3,946,290
2.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應給與他人憑證之總額15,449,150元處以5%之罰鍰772,458
3.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按未辦變更登記經第1次通知處罰鍰1,500
所以依照行政罰法24條第一項擇重,就是選第一個所得稅法51條第1項第7款其他有漏稅事實,之後不是直接罰3,946,290,而是去看一下這個51條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原告未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應按所漏稅額789,258元處以1倍之罰鍰,也就是789,258(a),但基於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維持,維持國稅局原處分777,291(a')
再來計算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依一個函可以上財政部網站找,台財稅第841640632號 民國 84 年 08 月 09 日,大致上就是講罰5%,另外進貨金額可以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 所講的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
這部份,請看上表存入金額18,621,607 超過2,400,000的部份要除1.05才是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金額15,449,150,然後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4%,重行計算進貨成本金額為13,286,269=15,449,150*(1-14%),處5%之罰鍰664,313(b),但法官說,基於基於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維持,維持國稅局原處分654,022(b'),罰鍰總計777,291(a')+654,022(b')=1,431,313

講到這裡大家可能覺得有點辛苦,甚至覺得我賣保險幹嘛和會計師去算這個東西,是不是不務正業阿?
真的複雜,這已經是80%判決文中有關稅務計算相對複雜的了,大部分都沒那麼複雜,所以要給大家建立信心,這篇你能夠自己依照文章步驟算出來正確數字,就代表80%的稅務計算你能夠處理了。

那這邊文章的重點在哪裡呢?
1.你有沒有發現國稅局是利用哪邊的資料去核定營業額呢?沒錯,主要往來的銀行帳戶,所以,銀行進出往來會產生記錄,有利於日後國稅局查核使用。
2.營業額一年超過720,000就是要繳1%的營業稅,超過2,400,000要開5%的統一發票歐。

下一篇,我們來看一個營業人因為銀行金流記錄被補罰513萬的案例,並且,清楚的讓你知道,查不查稅真的和你有沒有請會計師沒有關係。而是要有正確的稅務觀念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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